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0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3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
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钢公司”)转来的山东
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
商初字第103号】,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相关当事人
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天同公司破产管理
人”);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01号珍珠泉大厦1006室;
代表人:钱炜,职务: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江苏沙钢集团淮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西安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季永新,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利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金海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梁斯扬,职务:董事长。
(二)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抽逃2003年6月23日对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
同公司”)增资或是虚假出资。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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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事由
天同公司破产管理人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6月17日国恒利公司将1亿元划入
淮钢公司账户,将1亿元划入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
账户。2003年6月19日,博华公司将该1亿元电汇给世纪中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世纪中天”)账户。2003年6月23日,淮钢公司将国恒利公司划入的1
亿元和其他的2亿元共计3亿元汇入天同证券的账户,世纪中天将1亿元划入天同
证券的账户。2003年6月24日天同证券用上述4亿元进行了注册资金验资。对本次
增资,天同证券依照相关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淮钢公司登记为天同公司股东
并履行了股东职权。2003年6月30日天同公司根据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孙兵制作的两份划款函以股权款的名义将19,000万元通过其开设在山东省济南
市市中区建行的账户汇付给国恒利公司开设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乡
路证券营业部在建行上海分行四支行的账户。2008年4月25日,济南中院裁定天
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开展清算工作。天同公司认为淮钢公司涉嫌
抽逃增资或是虚假出资。
对此,济南中院于2014年4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
月6日将《应诉通知书》送达淮钢公司,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
告天同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人严丙新、齐玉龙,被告淮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
崇恩、齐姣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国恒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斯扬经济南中院
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济南中院缺席审理。该案一审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已于2014年11月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详细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淮
钢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38),并在2014年
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2015年10月26日,济南中院对本次诉讼进行了判决,并出具了(2014)济商
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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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其
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不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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