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37 股票简称:葵花药业 公告编号:2015-081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3 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2 日-2015 年 11 月 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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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关彦斌先生
6、会议通知刊登在 2015 年 10 月 16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有 13 人,代表股份
185,593,946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2,000,000 股的 63.5596%。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185,075,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8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7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 1,765,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张晓兰女士、公司董事关彦玲先生因出差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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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票 185,586,9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58,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用途暨收购吉林省健今药业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 185,134,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23%;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459,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3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666%;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459,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3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宗爱华、孙雨林。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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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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