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药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04 09:32:4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股票代码:002737 股票简称:葵花药业 公告编号:2015-081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3 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2 日-2015 年 11 月 3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1 月 2 日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楼会议室

1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关彦斌先生

6、会议通知刊登在 2015 年 10 月 16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有 13 人,代表股份

185,593,946 股,占公司总股本 292,000,000 股的 63.5596%。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185,075,6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8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1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77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7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 1,765,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张晓兰女士、公司董事关彦玲先生因出差无法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并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

同意票 185,586,9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2%;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758,5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5%;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5%。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用途暨收购吉林省健今药业有

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同意票 185,134,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523%;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459,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30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9666%;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票 459,6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33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宗爱华、孙雨林。

3.见证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3

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3 日

4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葵花药业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