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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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Tel: 8610-58137799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旭琦律师、王丁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
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议召开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董
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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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
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
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北
苑路甲 13 号北辰新纪元大厦 2 塔 22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
锦明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下统称为股东)
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 2015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的任意
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1 月 2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0 月 26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账户卡及各自持股
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37 名,代表股份 222,367,6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489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股份
221,425,5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195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名,代表股份 942,084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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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
(2)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
的议案》;
(3)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
(4)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
(7)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8)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
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周锦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
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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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1)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非
公开发行方式认购)〉(草案)的议案》;
(12) 《关于制定〈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规则〉的议案》;
(1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14) 《关于变更超募资金项目并追加使用超募资金增资BVI子公司用于
实施渤海05/31勘探开发项目的议案》;
(15) 《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
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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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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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旭琦
经办律师:
王 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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