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10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稻香湖景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49,520,2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0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49,315,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04,5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70,275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65,7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04,5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公司拟放弃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45%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6.498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3.501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本公司拟放弃北京道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8.547%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2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6.498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3.501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 本公司拟放弃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9%的股权的优先购买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6.498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3.501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天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3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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