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股份: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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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10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稻香湖景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49,520,2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60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49,315,7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04,5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70,275 股,占上

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65,70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204,57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公司拟放弃成都紫瑞新丽商贸有限公司 45%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6.498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3.501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本公司拟放弃北京道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8.547%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2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6.498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3.501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 本公司拟放弃北京瑞阳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9%的股权的优先购买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586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413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6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56.4989%;反对

204,5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43.5011%;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天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3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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