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2015年半年度权益公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03 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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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 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15-028)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权益公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获 2015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

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11,6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3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

派 1.17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300000 元,权益登记日

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1.170000 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

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3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

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3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

缴税款。】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9 月 22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

间价(港币:人民币=1:0.8222)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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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11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11 月 10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 年 11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11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11 月 10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11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

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办理股份转托

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34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5 年 10 月 27 日至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

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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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陈继 罗毅

电话:(0755)82293000-4718 / 4715

传真:(0755)82294024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7 楼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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