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5-074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天龙
光电”)分别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 01874 号、
05209 号、01972 号、02430 号、05210 号、04269 号、04675 号、01953 号、01484
号、02268 号、02268 号共计十一份《民事裁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分别为:刘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吴某、鲁某某、张某某、朱某某、
衣某、吴某、马某、廖某 11 人
被告: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602 号
法定代表人:龚锐海
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
原告刘某某等 11 人与盛融公司及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
民法院受理。法院对以上案件已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11 份《民事裁定书》
备查)。
二、裁定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经查,“北京盛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未注册成立,盛融公司现未实际经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对盛融公司涉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故盛融公司向刘某某等 11 位当事人募集资金一
事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
1/2
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驳回刘某某等 11 人的起诉。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到本公告日,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由公安部门
立案侦查。同时本公司暂未收到其他任何与盛融公司合同纠纷有关的,针对我司
的刑事立案侦查的告知和其他法律裁判文书。就此案件本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
的利润影响,公司会根据了解并掌握切实的信息情况及时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