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豪迈机
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2015年11
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的事项发表独立审核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情形,本次委托贷款也未发生在以下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3、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肖金明 王新宇 王传铸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