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迈科技: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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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5 证券简称:豪迈科技 公告编号:2015-031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1日,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现金流量充沛,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决定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向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

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130%,利息按月结算。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

率,增加公司效益。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介绍

1、借款人名称: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

2、借款人控股股东: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3、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府街197号

4、成立时间:2006年6月

5、法定代表人:闫公健

6、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经营管理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城市

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1

展经营活动)。

8、经营情况: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5,592

万元,净利润56,765万元,总资产2,992,328万元,净资产1,945,024万元。(以上数据经潍坊信达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国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也未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0 万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用途:用于补充国资公司流动资金

3、委托贷款期限:3年

4、委托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0%

5、利息结算:按月结算

6、担保措施:为降低风险,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了连

带责任担保。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注册资本7.2亿元,截至2014

年12月31日,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703,495万元,净资产1,187,603万元,

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182,372万元,净利润21,874万元。(以上数据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委托贷款的目的、风险揭示

1、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

2、风险揭示:委托贷款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

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对委托贷款和收益产生影响。

五、风险控制

1、公司董事长为委托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此项

委托贷款相关的协议、合同。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及时跟踪,一旦发现有不

利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2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委托贷款项

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4、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此项委托贷款及损益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国资公司有

较强的偿债能力,同时高密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为该笔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贷款风险较小。此次委托贷款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使用募

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的情形,本次委托贷款也未发生在以下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本次委托贷款不存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保

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

高公司整体收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

托贷款。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本次对外委托贷款金额为 30,000 万元,占公司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的11.71%。除上

述情况,公司无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财务资助逾期情况。

九、其他

3

(一)在以下期间,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委托贷款: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委托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实施下述行为: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4、委托贷款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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