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31 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公告编号:2015-0045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5,7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5%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11 月 5 日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情况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萃华珠宝”)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11,300 万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56 号”核
准,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68
万股,2014 年 11 月 4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上市时
股本总额为 15,068 万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150,68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 97,260,000 股
二、股东履行承诺限售承诺情况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持有人郭跃进、陈少巧、郭兰伟、朴昌建、解天骏、段
立彦、金顺姬、朴燕、袁建设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朴昌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顺姬和朴燕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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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转让不超过其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 25%,第二年转让不超过其当时持
有公司股份的 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首次公开发行
中的承诺,在限售期内没有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且均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本公司也不存在对上述股东的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
为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11 月 5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5,7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9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份总数(股) 数量(股) 市流通数量 备注
1 解天骏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质押 2,500,000 股
朴昌建、金顺姬、朴燕作为一致行动
人承诺,在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锁
2 朴昌建 3,000,000 3,000,000 750,000
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年转让不超过
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发行上市之日所持
公司股份的 25%,第二年转让不超过
3 金顺姬 2,000,000 2,000,000 500,000
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当时持有公司股份
的 25%。根据承诺,本次解除限售后,
4 朴燕 1,000,000 1,000,000 250,000 剩余 75%的股份将办理追加锁定。
5 郭兰伟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6 段立彦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7 郭跃进 840,000 840,000 840,000
8 陈少巧 800,000 800,000 800,000
9 袁建设 100,000 100,000 100,000
合计 15,740,000 15,740,000 11,240,000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
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
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及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