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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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沈阳

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华珠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4]105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

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68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并于

2014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股票代码“002731”。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3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15,068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5,068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股东朴昌建、解天骏、郭兰伟、段立彦、金顺姬、朴燕、郭跃进、陈少

巧和袁建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朴昌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顺姬和朴燕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

年转让不超过其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25%,第二年转让不超过其当时持

有公司股份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 年11月5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7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45%;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9 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1 解天骏 3,000,000 3,000,000 质押 2,500,000 股

朴昌建、金顺姬、朴燕作为一致行动人承

2 朴昌建 3,000,000 3,000,000

诺,在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期满的

两年内,第一年转让不超过本人及一致行

3 金顺姬 2,000,000 2,000,000 动人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本次解禁后,剩余 75%的股份将办理追加锁

4 朴燕 1,000,000 1,000,000 定。

5 郭兰伟 3,000,000 3,000,000

6 段立彦 2,000,000 2,000,000

7 郭跃进 840,000 840,000

8 陈少巧 800,000 800,000

9 袁建设 100,000 100,000

合计 15,740,000 15,740,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2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

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

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3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侯卫 李延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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