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沈阳
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华珠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4]105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4
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68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并于
2014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萃华珠宝”,
股票代码“002731”。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1,300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变更为15,068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5,068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公司股东朴昌建、解天骏、郭兰伟、段立彦、金顺姬、朴燕、郭跃进、陈少
巧和袁建设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朴昌建及其一致行动人金顺姬和朴燕承诺: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第一
年转让不超过其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25%,第二年转让不超过其当时持
有公司股份的25%,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遇
除权除息事项,价格做相应调整)。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
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在减持发行人股
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 年11月5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5,74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45%;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9 人,全部为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数(股) 量(股)
1 解天骏 3,000,000 3,000,000 质押 2,500,000 股
朴昌建、金顺姬、朴燕作为一致行动人承
2 朴昌建 3,000,000 3,000,000
诺,在本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期满的
两年内,第一年转让不超过本人及一致行
3 金顺姬 2,000,000 2,000,000 动人发行上市之日所持公司股份的 25%,
本次解禁后,剩余 75%的股份将办理追加锁
4 朴燕 1,000,000 1,000,000 定。
5 郭兰伟 3,000,000 3,000,000
6 段立彦 2,000,000 2,000,000
7 郭跃进 840,000 840,000
8 陈少巧 800,000 800,000
9 袁建设 100,000 100,000
合计 15,740,000 15,740,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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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
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
次限售股份有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沈阳萃华金银珠宝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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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侯卫 李延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