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
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15 年 10 月 29 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上市股票、可转换或交换成上市股票
的非上市股票,以及公司上市股票为基础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包括衍
生权证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学
习和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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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
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的证券账户负责,
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其所持股份的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
户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或买卖本公司的
股份,但在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时间内不得进行本公司股份的买卖。
第九条 除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情形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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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计入当年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
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
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向上交所报告个人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
工作职责及时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以上相关人员的个人基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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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会秘书在接到报告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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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禁止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
公司的股份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筹划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
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
起算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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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四)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
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流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按以
下流程进行报告:
(一)有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须填写《买卖本公司股份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格式参
见附件1),并在拟交易期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起始日的2个交易日前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确认;
(二)在收到《提示函》后,董事会秘书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并于《提示函》提
交后的2个交易日内出具《关于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复函》(以下简称“《复
函》”,格式参见附件2和附件3);
(三)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完成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买卖本公司股份告知
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格式参见附件4);
(四)在收到《告知函》后,董事会秘书应按本制度第十六条和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收到《复函》之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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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向董事
长提供相关材料并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应根据董事会秘书的委托,对《提示函》、
《复函》和《告知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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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需要向上交所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违反本制
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
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
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将其买入公司股份后6个月内又卖出的,或者其卖出公司股
份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收益,收回公司所有;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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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记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生效后新颁布、修改的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悖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上交所证券监管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遵循
从严适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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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买卖本公司股份提示函
编号: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股份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
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期间
(不超过 5 个交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日)
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有关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股份的任何未经
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10
附件 2:
关于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复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份提示函》(编号: )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1.经核查,您计划交易的期间,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期间;您计划交易的数量也未超出本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您可以进行股份买卖。
2.请您在股份买卖完成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将股份买卖具体情况以
《买卖本公司股份告知函》的形式报告。
3.本复函发出之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将另行书面通知。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11
附件 3:
关于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复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股份提示函》(编号: )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经核查,您的交易计划不符合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
求,请您不要按交易计划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年 月 日
12
附件 4:
买卖本公司股份告知函
编号: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关于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复函》(编号: )的确认,本人已
于 年 月 日买入(卖出)本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特此告知。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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