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201745578

来源:上交所 2015-10-31 0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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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公司2015年10月30日召开的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准确把握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

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

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

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

加盖公司公章。

3、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4、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5、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除

严格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对以下事项进行详尽披

露:

(1)在年度报告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按重要的和不重要的项目分别进行披露。重要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余额占公司总资产比例 1%以上或上市的被投

资企业,不重要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余额占公司总资产比例 1%

以下的非上市被投资企业。

对重要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披露所投资公司的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和主要财务信息,包括流动资产、非流

动资产、总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总负债、少数股东权益、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调整事项(商

誉、股权投资差额、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对联营企业权益投资的账

面价值、存在公开报价的联营企业权益投资的公允价值、营业收入、

净利润、终止经营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总额、本年收

到的来自联营企业的股利等。

对不重要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披露汇总财务信息,包括投资

账面价值合计、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

总额。

(2)在年度报告中,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

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别按公允价值

计量的和按成本计量的进行披露。

(3)在年度报告中,公司将充分披露为实现未来发展战略所需

的资金需求及使用计划,以及资金的来源情况。结合创投行业特点详

细说明公司今后的主要投资领域、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未来的

红利分配计划。对于资金的来源公司将重点披露债务融资、股权融资、

衍生产品融资等融资项目及其资金成本,以及投资项目的现金分红、

项目退出等预计可获得的现金流情况。

(4)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其

中年度计划至少包括投资计划、项目退出计划、资金筹措及使用计划

等。

(5)在半年度报告中,除按规定进行正常的信息披露外,其他

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与上述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标准

一致,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被投资企业的

简要财务报表和主要财务指标为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1、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创业投资业务的所有股权投资或退出

行为均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或退出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或退出

项目经持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最近

一期财务数据,投资或退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履行的审批程序、该项

目投资或退出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对该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4)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拟公开发行股份,

在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申请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

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5)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所发生的重大事项,

导致其投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或

其资产增值(减值)额度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6)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7)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8)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9)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0)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4)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5)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16)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2)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除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

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规定,披露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

模式、主要内容、相关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

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2、公司董事长审阅修订,提请董事会审议;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得知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第

十四条第1款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通

报;

公司派驻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派至

各参股公司的董事及投资项目经理应了解并持续关注被投资企业的

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影响,在得知参股公司发生第十四条第1款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在第

一时间向其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通报。

2、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

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对临时报

告进行审阅修订;

4、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投资者

关系应遵循以下规定:

1、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2、投资者关系应建立完备档案,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时

间、地点、内容等进行记录。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沟通时,可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对参观人的提问进行回答。访谈内容如果需向外披露,投资者、

中介机构、媒体必须事先与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处负责保管,陪同人员只能在董事会秘书允许范围内向外界披露公

司有关情况,如果发生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等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追究当事人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

或董事会指定部门负责拟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后的以下任一时间点内,以电话或其他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

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 公司与有关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

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二十六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或提

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内容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包

含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文本;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 所涉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批文;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 所涉资产的意见书 (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中介机构出具

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

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

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

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开信息文稿的对外披露按以下内部报告和审批程

序进行:

第一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履行各自机构内部信息报告审批程

序;

第二步:由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报送或提供涉及各

自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料;

第三步: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整编;

第四步:经董事会秘书修改和复核,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五步:呈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审批确认;

第六步:按不同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七步:董事会秘书处执行对外信息的公告。具体程序为董事会

秘书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如信息披露申请属

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信息

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

后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或监事会公

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履行以下各自口径

的审批程序进行披露后及时传董事会和监事会各成员传阅:

(一)以董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二)以监事会形式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

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经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

合规性审核,再报董事长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

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

交公司经理会议审议,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最后报董事长

批准,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负有信息披露职责人员和单位、

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确保各部门和单位具有判断

所辖范围内是否发生需披露事项的能力。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

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

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

提供相关资料。

6、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

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

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

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财务部门、投资部等部门负有对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和协助

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

准确披露。

第三十八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

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

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

信息。

第四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

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

任。项目经理和委派到被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承担被投资企业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

主要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

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

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

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

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

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

行内部处分。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

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冲突时,以国家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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