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拟向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
上海公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实业”)、瀚博汇鑫(天津)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博汇鑫”)、日照岚桥港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岚桥港务”)、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
定向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5,000万股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其中
国之杰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邵明安、高超在相关
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因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3. 国之杰、公信实业、瀚博汇鑫、岚桥港务、湘财证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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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10月31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
价的90%,即14.26元/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 公司与国之杰、公信实业、瀚博汇鑫、岚桥港务、湘财证券分别签订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等协议的形式、
内容与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公司
的资本金,有利于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
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继续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有利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从而实现可持续发
展;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
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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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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