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91 股票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15-07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股东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以
自有资金购买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草原糖业”)持有的部分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关联人回避事宜:草原糖业持有本公司 31.49%的股份,为本
公司的相对控股股东,本公司关联董事宋卫东回避表决。
●过去 12 个月与草原糖业进行的交易累计未达 3000 万元以上,
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与其他关联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与控股股东草原糖业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在公司签署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司以自有资金 42,604,452 元购买
草原糖业拥有的位于东兴街道办事处 1 号两宗地、糖厂厂区两宗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包国用(2000)字第 200077 号、
包国用(2000)字第 200078 号、包国用(2000)字第 200079
号、包国用(2011)字第 200055 号)共四宗地,地块总面积为
73,837.87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自公司上市时一直租用草原
糖业的土地,1998 年 7 月公司在筹建期间与草原糖业签署《国有土
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草原糖业同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77904.69 平
方米租给公司使用,年租金 295,856.11 元,租期为 50 年,主要用于
公司生产和经营项目使用。
2、草原糖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情形,此次购买土地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
3、201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
审议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土
地的议案》,7 名董事中关联董事宋卫东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次关联交易获得董事会通过。审议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均事前认
可并同意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草原糖业除总金额不超过 10,000,000 元的
日常关联交易外,就是上市时与草原糖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中土地
年租金 295,856.11 元,与其他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
金额已达 3000 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1、草原糖业
注册地址: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草原糖业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成立于 1996 年 6 月,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主营业务范围为高科技开发应用,机械制造、安装,
种植业,养殖业,塑料编织袋,复合肥、炉渣砖的生产销售等。截止
2014 年末,草原糖业总资产 131,446.50 万元、净资产 110,465.19
万元,净利润-313.81 万元。
2013 年 6 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国资产权[2013]359 号)《关于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间接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包头市
国资委将持有草原糖业 100%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给潍坊创科实业有限
公司,草原糖业不再符合国有股界定条件。2013 年 7 月草原糖业完
成工商变更。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的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73,837.87 平方米,
位于东兴街道办事处 1 号两宗地、糖厂厂区两宗地,土地用途为工业
用地,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终止日期为 2048 年 5 月 18
日。四宗土地的使用权自公司筹建上市时一直租用草原糖业的土地。
2、本次交易的四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内蒙古科瑞不动产估价咨询
有限公司(资质注册号:A201115002)对每块土地分别进行评估,根
据四宗地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用地的类型和条件,评估方法采用基
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得到客观、公正、科学、
合法的土地价格。评估总地价为 42,604,452 元。
3、四宗土地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法律瑕疵事项,资产权属清晰、
合法,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事项。此次交易不涉及地上建筑物交易事
项。
四、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
1、双方同意四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2,604,452 元。
2、转让金额是根据内蒙古科瑞不动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四宗土
地进行评估后,提供的数据而确定的,转让总价与评估总价相同。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0 天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四
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 30%,即人民币 12,781,335.6 元(壹仟贰佰
柒拾捌万壹仟叁佰叁拾伍元陆角)。
其余款项,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有关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支付
30%,即人民币 12,781,335.6 元(壹仟贰佰柒拾捌万壹仟叁佰叁拾伍
元陆角)。
办理完过户,核发了新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 40%,即人民币
17,041,780.80 元(壹仟柒佰零肆万壹仟柒佰捌拾元捌角)。
(四)生效条件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贰份提交政府有关部
门,双方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条款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草原糖业购买部分出让土地使用权,减少了公司与控股东
间的持续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产完整,优化了资产结构,更加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此项交易以土地评估价格为交易价格,交易公允,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购买一直租用草原糖业拥有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交
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该关联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草原糖业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