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将提交七届四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接受控股股
东以委托贷款方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给公司及子公司的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条款内容遵循了一贯
的公允、合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并有助于解
决项目资金需求。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七届四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