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资金拨付给公司及子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
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
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给公司及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审核,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关于接受控股股东以委托贷款方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
金拨付给公司及子公司的议案》,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交
易的进行有利于公司(含子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
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刘 渊 王 瑛 谭红旭 王惠珍
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