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欣股份: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来源:深交所 2015-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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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

为进一步增强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精神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

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 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决策程序与机制: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后实施。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

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二、 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

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

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

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发

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

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

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

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

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

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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