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独立意见
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及《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
到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涉及的
相关文件,我们对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
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能够为股东创造更多的
价值。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玫女士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其对公司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
这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贯彻实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
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3、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
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禾欣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虞群娥: 一
黄振中: 一
杜云波: 一
201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