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关于参股子公司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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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5-06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子公司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 35%)为案件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

果对公司损益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

续执行结果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松河公司”或“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贵州省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能焦化”或“被告”)一案,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案件的基本

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24 号)。

公司于今日收到松河公司转来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 00019 号],现将判

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

民商初字第 00019 号],判决如下:

-1-

(一)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

内支付原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款 27,600,972.02 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9,303 元,由原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 12,190 元,由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77,113 元(原

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原告)。

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松河公司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视本案当

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商初

字第 00019 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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