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 2015-067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子公司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
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 35%)为案件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
果对公司损益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
续执行结果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松河公司”或“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贵州省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能焦化”或“被告”)一案,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案件的基本
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24 号)。
公司于今日收到松河公司转来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 00019 号],现将判
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
民商初字第 00019 号],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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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
内支付原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款 27,600,972.02 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9,303 元,由原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 12,190 元,由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77,113 元(原
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原告)。
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松河公司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视本案当
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
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商初
字第 00019 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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