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5]A0411 号
致: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15
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开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贵公司上
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
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 C 区 28 号楼一层会议室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
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98,370,38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6.4335%。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经办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人,代表股份 2,012,584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745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10 月 22 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若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
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
3
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贵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以上投
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进行了统计,并向贵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下列议案:
1.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深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2. 《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
的议案,上述议案在表决时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第 2 项议案采取累计
投票制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未对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聂学民
___________________
杜莉莉
2015 年 10 月 3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