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ST 元达 公告编号:2015-107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29 日—10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园 C 区 28 号楼,一层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0 月 22 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由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
7、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40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382,96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178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98,370,38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33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聘请北
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12,584 股,占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5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深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增
资的议案》;
100,166,11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0%,208,35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6%;8,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
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22,119,8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292%;208,35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9328%;8,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81%。
2、大会以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为两名,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2.1、选举王丰斌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数 98,370,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 20,324,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898%。
2.2、选举白雪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数 98,411,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 20,365,078 股,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734%。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
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聂学民律师、杜莉莉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