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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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15-07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5 年 10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3:00 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9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5、主 持 人:董事局常务副主席陈泰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与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股份 309,647,42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80,399,82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 29,247,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

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31,276,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309,647,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情况:

同意 31,276,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与方式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309,647,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276,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309,647,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276,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309,547,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176,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

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债券期限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309,647,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276,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募集资金用途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309,647,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276,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上市场所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309,647,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276,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决议的有效期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309,647,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276,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本次公开发行债券对董事局的授权事项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 309,547,4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表决情况:

同意 31,176,1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

反对 1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唐华英、郭鹏

3、结论性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

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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