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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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

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对青岛双星拟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青岛双星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47号”文件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为899,999,994.15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881,200,243.7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

第114486号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4485号验资报告,确认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

情况。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14年11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亿元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截至2015年10

月21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4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

2014年11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额度不超过1.5亿元,在1.5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截至2015年4月28日,使用上述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1

的银行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

二、青岛双星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双星环保搬迁转型升级绿色轮胎智能化示范基地——高性能

子午线卡客车胎项目(一期)”的进展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

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3亿元,在3

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投资的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

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率要求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在进行现金管理

期间,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购回或赎回,以不

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为前提。

本次投资额度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授权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签署相关的文件并处理具体事宜。

公司将在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以及每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公司半年度、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

品的相关情况。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

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针对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十二个月以内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

券投资,不得购买以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

(2)公司财务部与审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

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

2

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银行理财

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四、审批程序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青岛双星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3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宋永新 魏忠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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