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特 1 号竹叶山创业大厦 6 楼
电话:(86 27 8260 2771) 传真:(86 27 8263 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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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
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5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本部 2 楼
多功能会议室(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 65-71 号汇丰企业总部 8 号楼)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王建国先生主持。
关于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374,805,0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4%。具体如下:
参加会议形式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投票 7 238,423,281 35.01%
网络投票 5 136,381,757 20.0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经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验证,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
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刘聪先生、王纯先生因工作原因分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股东武汉商联(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华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推荐张锦松先生、万明治先生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经逐个表决,结果如下:
董事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候选人 同意票(股) 占与会股东表决 同意票(股) 占中小投资者表决
权总数的比例 权总数的比例
张锦松 374,798,813 99.99% 20,673,972 99.97%
万明治 374,798,813 99.99% 20,673,972 99.97%
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张锦松先生、万明治先生均获得全体与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百集团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顾 恺
余学军
2015 年 10 月 30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