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
了相关会议材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向
滁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财
务资助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提供,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此次财务资助的担保措施由恒
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为滁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