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周晓
菲律师、孙芳尘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
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10月30下午15:00在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
588号22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0月29日15:00至2015年10月30
日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0
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5年10月29日15:00至2015年10月30日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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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出席现场参与表决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208,613,512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40.0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审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名,代表股份43,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4.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
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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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的议案》;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防范措施(修订稿)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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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晓菲
负责人:
黄宁宁 孙芳尘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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