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赵诚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
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补选程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北京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担保业务有助于公司开拓绿色智慧医院
建设市场,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款项的回收效率。
公司买方信贷业务拟担保对象为财务状况良好的 地市级以上级别的公立医
院,担保风险水平低,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业务发展及公司独立性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对公司向北京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为该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包德元 王晓东 王礼贵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