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的相关资料
进行了认真的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实际具体项目进展情况及投资计划,采取审慎的态度适当地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有利于保证项目质量,是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独立董事签署:
潘玲曼 陈文彬
日期:2015年10日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