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来源:深交所 2015-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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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725 证券简称:跃岭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1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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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仙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卢岳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君飞声明:保证

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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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993,570,086.62 1,051,987,252.70 -5.5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877,373,700.26 870,719,364.77 0.76%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

本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末

增减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161,795,360.26 -22.22% 496,903,306.64 -19.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3,724,187.98 -41.69% 46,685,683.52 -40.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3,446,621.53 -39.75% 45,765,550.63 -35.55%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78,412,953.71 -413.7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 -40.00% 0.29 -42.0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9 -40.00% 0.29 -42.0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7% -1.22% 5.35% -4.3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34,142.22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

1,279,925.16

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33,168.32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

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02.38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3,960.40

减:所得税影响额 162,376.39

合计 920,132.89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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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

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9,757

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林仙明 境内自然人 13.12% 20,987,200 20,736,000

钟小头 境内自然人 10.00% 16,000,000 16,000,000

林万青 境内自然人 10.00% 16,000,000 16,000,000

林信福 境内自然人 10.00% 16,000,000 16,000,000

林申茂 境内自然人 10.00% 16,000,000 16,000,000

林平 境内自然人 5.00% 8,000,000 8,000,000

林斌 境内自然人 5.00% 8,000,000 8,000,000

彭桂云 境内自然人 2.25% 3,600,000 3,600,000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国有法人 1.48% 2,369,400

责任公司

北京中润弘利创业

境内非国有法人 1.01% 1,610,000 质押 1,120,000

投资有限公司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种类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369,400 人民币普通股 2,369,400

北京中润弘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610,000 人民币普通股 1,610,000

谢声通 940,244 人民币普通股 940,24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

百度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732,695 人民币普通股 732,695

工银瑞信基金-农业银行-工银瑞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信中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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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农业银行-南方中证金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中欧基金-农业银行-中欧中证金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博时基金-农业银行-博时中证金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大成基金-农业银行-大成中证金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基金-农业银行-广发中证金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华夏基金-农业银行-华夏中证金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银华基金-农业银行-银华中证金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融资产管理计划

易方达基金-农业银行-易方达中

707,200 人民币普通股 707,200

证金融资产管理计划

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中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 林仙明、林平、林斌系父子关系,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系兄弟关系。除

明 此之外,未知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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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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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仙明,钟小头,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公司股票上 2014 年 1

林万青,林信福,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2013 年 12 月 29 日至

正在履行

林申茂,林平,林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 月 20 日 2017 年 1

斌 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月 28 日

关于未来三年(2014 年-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承诺:

(一)规划制定的原则。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

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

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制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规划制定与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尤其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

次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

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方案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独立意见。股

东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未来三年(2014-2016 年)的具体股东回

报规划。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资时所作承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2014 年 1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浙江跃岭股份有 2013 年 12 月 1 日至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正在履行

限公司 月 20 日 2016 年 12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

月 31 日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同时兼

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

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

原则;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

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

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现金分红应满足如下

条件: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

按有关规定执行);2)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3)公司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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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的“可供分配利润”是指

母公司报表数。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采取固定比例政策进行现金分红,即单一年

度内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但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未

弥补亏损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弥补

亏损后的可供分配利润额的 30%。

5、现金分红的间隔期。未来三年(2014-2016 年)

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

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

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2)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3)发放的现金

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4)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7、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放分红时,应

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

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募投项目除

外。公司董事会应在每次进行利润分配前,认真

研究、论证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判断公司所处阶段,并选择适用相应

现金分红政策。

8、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董事会在

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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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举办投

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9、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

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

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10、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应当相应扣减该股东所应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以

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全体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

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监

督。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

务,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独

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林仙明,林万青,

促使经本人提名的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 2013 年 12

林信福,林申茂, 长期 正在履行

诚信和勤勉责任。本人承诺,在股东大会对有关 月 20 日

林平,林斌

涉及本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履

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

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

求公司向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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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企业”)原则上

不再与公司发生新的关联交易。若公司与本人以

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在未来的经营活动发生不可

避免的关联交易的,本人将促使此等关联交易严

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并

且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有利地位,就公司与

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任何关联交易采

取任何行为,故意促使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管理层作出侵犯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议

或决定;

(三)对于在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本人或本人

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

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

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情况发生;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作出赔偿。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

将有权暂扣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未

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事项消除。若本

人未能及时赔偿公司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公司有权在暂扣的现金分红的范围内取得该等

赔偿。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目前不存在与公司从事相同、类似或在任

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合称“竞争性业务”)

的情形;

(二)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其他方合作

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务;也不会投资于从

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

以避免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

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林仙明,林万青,

(三)不会促使其他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接从 2013 年 12

林信福,林申茂, 长期 正在履行

事、参与或进行竞争性业务;在任何情况下,当 月 20 日

林平,林斌

可能的竞争方发现自己从事竞争性业务时,可能

的竞争方将自愿放弃该业务;

(四)可能的竞争方不会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

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

术或提供销售管道、客户信息支持;

(五)如公司未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而与

可能的竞争方及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企业产生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情形,可能的竞

争方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及时采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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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下措施避免竞争:A、停止生产经营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业务;B、将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依法注入到公司;C、将构

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

第三方。

(六)如可能的竞争方及可能的竞争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企业将来开展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可能的竞争方保证将按照该项业务所实现

的全部营业收入金额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可能的竞争方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有权暂扣

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之应付而

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

如可能的竞争方未能及时赔偿公司因此而发生

的损失或开支,公司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

内按比例取得该等赔偿。

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 A 股

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

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

调整),则公司将于第 20 个交易日(以下简称“启

动日”)收盘后宣布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

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促使公司股票收

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林仙明,钟小头,

资产。公司宣布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但尚未实 2014 年 1

林万青,林信福,

施时,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 2013 年 12 月 29 日至

林申茂,林平,林 正在履行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以不再继续 月 20 日 2017 年 1

斌,浙江跃岭股份

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月 28 日

有限公司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及公司控

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

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

公司股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无先后顺

序):

1、公司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组织召开

公司业绩发布会或投资者见面会,积极与投资者

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规定,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增持计划,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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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股份,

每次增持的股份数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1%-0.3%(含本数),增持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

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自启动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提交本次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增持

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

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公司应于收到

书面通知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公告次日起,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开始实施本次

增持计划。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

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

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上述规定

再次履行增持计划。公司应将已做出履行上述稳

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

3、如公司情况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公司回购本公

司股份行为之规定,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系统回购公司 A 股股票,每次回购的股份数

量区间为启动日股本总额的 0.5%-1%(含本数),

回购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公司应在启动日起的 5 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

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期

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

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

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内,

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

的议案。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履行回

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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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4、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

价方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上述

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

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

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

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已书

面通知公司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但无合理理由

未能实际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与该等人员通知

的拟增持股份总金额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予以扣

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2、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

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

公告后,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的公开承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拒不履行的,相

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如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

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

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上述回购事项已经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

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

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

浙江跃岭股份有 2013 年 12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 长期 正在履行

限公司 月 20 日

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并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次日

起,实际履行回购义务。

2、如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

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

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

花税以及资金利息。上述赔偿事项已经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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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届时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如将来发生触发上

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

认定结果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

具体赔偿方案,包括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内容。赔偿方案将在董事会决议通过

之次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林仙明,钟小头,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

林万青,林信福,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 2013 年 12

长期 正在履行

林申茂,林平,林 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 月 20 日

斌 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

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

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

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关于社保、公积金的承诺:

如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

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因

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公司发起人股东保证将

林仙明,钟小头,代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

林万青,林信福,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 2013 年 12

长期 正在履行

林申茂,林平,林 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反上述承 月 20 日

斌 诺,公司有权暂扣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对应

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

消除后再予以支付。若公司已先行支付的,公司

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

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关于公司设立时实物资产未履行评估程序的承

诺:

如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关追究当时股东以实

物资产出资未评估等程序瑕疵的法律责任而受

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发起人股东保证将代公司承

林仙明,钟小头,

担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

林万青,林信福, 2013 年 12

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 长期 正在履行

林申茂,林平,林 月 20 日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

有权暂扣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对应之

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

除后再予以支付。若公司已先行支付的,公司有

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先

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关于租赁集体土地的承诺: 2013 年 12

长期 正在履行

林万青,林信福,若将来公司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厂房根据有关 月 20 日

14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林申茂,林平,林 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制拆除,则上述发起人股东

斌 承诺承担公司所有拆除、搬迁的成本及费用,并

弥补公司在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

失,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

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

遭受任何损失;若公司因土地租赁协议等合同被

有权部门认定为无效而与任何第三方产生诉讼、

仲裁等纠纷,则上述发起人股东承诺承担公司因

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案件受理费

等所有成本或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

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

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反上述承

诺,公司有权暂扣发起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对应

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

消除后再予以支付。若公司已先行支付的,公司

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

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督

林仙明,钟小头,

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

林万青,林信福, 2013 年 12

但不限于指示其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 长期 正在履行

林申茂,林平,林 月 20 日

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同时将购回本次发行时

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发生),回购价格为发行

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行为将与公司回

购全部新股的行为同时完成。

林仙明,钟小头,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根据中 2015 年 7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 林万青,林信福,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择机从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正在履行

所作承诺 林申茂,林平,林 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比例不超过 月 10 日 2016 年 1

斌 公司股本总数的 1%,增持所需资金由各自自筹。 月9日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是

四、对 2015 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5 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

-50.00% 至 -30.00%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

4,696.69 至 6,575.36

间(万元)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9,393.37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1、公司主要出口市场俄罗斯及乌克兰经济形势未见好转,给公司出口业

15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务带来较大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产量及销量还较少,还未达到规模效应,折

旧及摊销等固定费用较大。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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