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李玲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决定聘任李
玲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经审查李玲的简历并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认为李玲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
资格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或期限尚未届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2. 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3. 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意对李玲的聘任。
独立董事:冯宗宪、王晓芳、张晓明
201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