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新
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
关规定,中德证券对新通联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核
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7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6,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253,533,3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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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整体包装解决方案优化 宝发改备案〔2012〕
9,593.10 9,593.10
配套建设项目(一期) 028 号
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 备案号
5,910.00 5,910.00
项目 3202071200772
偿还银行贷款 3,800.00 3,8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
合 计 25,303.10 25,303.10 —
(三)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除此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具体的变更情况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有 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
绿色重型包装 实施主体
限公司 有限公司
材料建设项目
无锡市新区硕放东安路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
实施地点
A42 号地块 东、科技路北地块
二、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原计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
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租赁的厂房进行实施。租赁厂房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具有一
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购得了位于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东、科技路北地块,土地面积33,470㎡,具备了更好
地实施“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公司拟将绿色重型包装材料
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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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相应地由无锡市新区硕放东安路A42号地块变更为无锡市锡
山区鹅湖镇青虹路东、科技路北地块。
三、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投
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保障“绿色重型包装
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长期稳定运营,能够避免租赁厂房所带来的众多不确定性
风险,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
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本次变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
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
益。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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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保障“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的
长期稳定运营,能够避免租赁厂房所带来的众多不确定性风险,符合公司的长远发
展规划。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对本次变更的
决策和审查方面履行了诚信和勤勉义务。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核查了新通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相关资
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通联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绿色重型
包装材料建设项目”仅涉及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
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新通联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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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田文涛
__________________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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