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提交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变更不属于募投
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无锡新通联制品”)增资,有利于无锡新通联制品实施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系为实施募投项目而做出的,并没有改变募集资金
的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等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和诚信原则,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910.00 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制品增资。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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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
同意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滚动对最高不超过 6,5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
不超过 2,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用于购买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桢、刘斌、沈岳青
2015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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