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 2015-026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717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4.3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6,2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253,533,300.00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5月11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21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整体包装解决方案优
宝发改备案〔2012〕
化配套建设项目(一 9,593.10 9,593.10
028 号
期)
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 备案号
5,910.00 5,910.00
设项目 3202071200772
偿还银行贷款 3,800.00 3,8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
合 计 25,303.10 25,303.10 —
(三)本次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除此变更外,其他事项均无任何变更。具体的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 无锡新通 联包装制 品制
实施主体
绿色重型包装 有限公司 造有限公司
材料建设项目 无锡市新区硕放东安 无锡市锡 山区鹅湖 镇青
实施地点
路 A42 号地块 虹路东、科技路北地块
二、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原因
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拟定于2012年2月,原
计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通过租赁的厂房进行实施。
租赁厂房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如果租赁期满后由于租
金上涨或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续租,则公司需将现有位于该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设
施迁往其他经营场所,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搬迁当期的经营业绩及公司经
营的稳定性。现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新通联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已经购得了位
于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东、科技路北地块,土地面积33470㎡,具备了更
好地实施“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公司拟将绿色重型包装
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无锡新通联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新通联包
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相应地由无锡市新区硕放东安路A42号地块变更
为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青虹路东、科技路北地块。
三、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201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
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有利于保障“绿色重型
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成后的长期稳定运营,能够避免租赁厂房所带来的众多不
确定性风险,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
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
材料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变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
设和运营,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能够充分保证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利益。
同意将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
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保障“绿色重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建
成后的长期稳定运营,能够避免租赁厂房所带来的众多不确定性风险,符合公司
的长远发展规划。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对
本次变更的决策和审查方面履行了诚信和勤勉义务。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新通联本次拟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绿色重型包装材
料建设项目”仅涉及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
内容和实施方式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次实施
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变
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新通联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