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毛: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1201741501

来源:上交所 2015-10-30 11:25:3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 A 600689 证券简称: 上海三毛 编号:临 2015—075

B 900922 三毛 B 股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调整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1815 号)

(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根据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监管工作函所列问

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具体回复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已经董事会审议,但公司

10 月 16 日披露的调整方案未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请公司核实未履

行相关决策程序即对外披露该方案并复牌的原因。

答复:

公司前期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是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

况下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披露的。在上报审批时,控股股东提出方

案调整要求。

公司理解:

1、为尽快推进交易,公司根据控股股东提出的方案调整要求,

与交易对方的代表拟定了具体的调整方案,但尚需与交易对方达成一

致意见,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确定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筹划实施重大重组事项中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应得严格控制、谨慎判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

1

现长期停牌,不得滥用停牌措施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

公司认为,根据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和上述停复牌规定,公司将

拟定的调整方案以及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予以披露后就应当复牌。

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公司系在收到控股股东通知后,根据

控股股东的意见停牌。在交易双方未就调整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

下,公司需与交易对方尽快确定调整方案,而后再提交董事会对调整

方案进行审议。公司公告了调整方案,并对该调整方案可能存在不确

定性进行了充分披露,同时根据停复牌的相关要求进行复牌。

二、公司 10 月 16 日以及 10 月 21 日发布的公告均提示方案调

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未说明不确定性的具体原因,也未说明该不

确定性是否可能导致本次重组终止。请公司及控股股东核实本次重组

调整方案的协商过程、导致方案不确定的具体原因以及导致重组终止

的实质障碍。

答复:

1、交易协商过程

公司于 10 月 9 日接到控股股东通知后,即申请停牌并公告,同

时与交易对方取得联系告知其控股股东意见。

10 月 13 日及 10 月 15 日,公司与交易对方代表就调整事项进行

了商谈,根据控股股东的要求拟定了调整方案。并于 10 月 16 日公告

该调整方案。

10 月 22 日,公司再次与交易对方代表召开会议商谈调整事项,

但未最终取得谈判结果,交易对方代表表示其股东需根据调整方案作

进一步商议。

10 月 26 日上午,交易对方书面通知上海三毛,不同意先前拟定

的调整方案。公司及时将该情况报告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明确提出交

易对方接受调整方案是其在股东大会上就本次重组方案投赞成票的

必要条件。

2

2、导致方案不确定性的原因和终止的实质性障碍

公司于 10 月 16 日及 10 月 21 日发布的公告中分别提示“以上拟

调整的方案尚需与交易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将尽快确认上述事项,

并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信息。因上述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

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及“目前上述拟调整方案尚需与

交易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由于需与交易对方达

成一致意见,因此,所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含了可能存在着公司与

交易对方三位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可能性。

本次重组的实质障碍是交易对方不接受该调整方案导致交易双

方无法达成就调整方案一致意见。而控股股东明确提出在股东大会上

同意本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其提出的修改意见调整方案。因此,

重组已无继续进行的可能。

本公司控股股东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对公司重组终止发表

如下意见:

“1、本公司注意到: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三毛”)与昆山万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交易对方”)10 月 9 日接本公司调整方案意见通知后开始谈判,交

易对方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通知上海三毛不接受调整方案,放弃重

组机会。

2、本公司坚持认为,交易对方接受调整方案是本公司在股东大

会上就本次重组方案投赞成票的必要条件。

3、请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做好本次重组终结的后续工作。”

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在上海三毛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调整方案的同时,上海三毛获取并确认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并进行停复牌操作,且提示了相关风险。导致方案终止的原因系交易

对方不接受该调整方案导致交易双方无法达成就调整方案一致意见,

而控股股东明确提出在股东大会上同意本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根据

其提出的修改意见调整方案。

3

三、请重组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说明不接受重组调

整方案的具体原因,并说明其不接受调整方案的意见于 10 月 16 日、

10 月 21 日及 10 月 26 日等公司公告时点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

请说明意见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答复:

交易对方王雪根、施亚辉、汪立国出具《与上海三毛重组谈判终

止的说明》如下:

“一、重组方案调整经过

1、10 月 9 日万源通股东收到上海三毛通知,其控股股东要求调

整先前双方约定的重组方案,10 月 13 日,万源通股东代表王雪根就

公司要求调整的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协商,初定方案后要求需要与其余

股东讨论。10 月 15 日,本次交易股东代表王雪根再次与上海三毛就

调整事项进行商议,并根据控股股东的要求拟定了调整方案,但提出

尚继续需要与股东汪立国与施亚辉商议。

10 月 22 日,万源通股东王雪根、汪立国与公司进行调整方案的

进一步商议。但未最终取得谈判结果,需带回方案进一步商议。

10 月 26 日,万源通股东向上海三毛书面通知,因万源通 3 方股

东未能就调整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先前拟定的调整方案。

二、终止本次重组的原因

万源通股东认为,前一次方案确定交易价格 3.3 亿元已经是在其

作了巨大让步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现在又要其再作让步且激励政策也

有较大变化,难以接受。

三人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决定放弃本次重组机会。”

独立财务顾问经核查认为:交易对方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无法接受

相关条款的调整。在拟定调整方案后,交易双方一直处于商业谈判过

程中,交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直至交易对方 10 月 26 日通知上海

三毛不同意拟定的调整方案。

4

四、请公司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说明其在本次重组调整方案中所开

展的工作,就前述对公司及相关方的三项要求予以核实并发表专项意

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关于重组调整方案

的专项意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公司股票 10 月 19 日复牌后,股票交易出现异动。请公司核

实并提供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以及中介机构等与本次方案调整

相关的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本所启动内幕交易核查。

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实提供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关联企业名单。

特此公告。

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三毛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