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窦志康
先生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及聘任张全亮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详细审阅张全亮的个人履历并对其个人工作状况进行了解,
我们认为张全亮个人学历及工作经历及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相关工作,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具备了相应的专业知识。张全亮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
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符合上市公司
高管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窦志康先生
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及聘任张全亮先生为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淮 王 巍 朱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