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30 0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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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84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66)。因工作人员失误,上述公告中“二、议案审议表

决情况”中议案名称有误,现予以更正,更正后的全文详见附件。

原议案名称为:

1. 《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 5,0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2.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 2,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现更正为:

1.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综合授信 4,0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2.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 6,5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已披露的 2015-66 号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更正事项给广

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

附件: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66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2.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22 日 14: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报告厅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会议,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马军先

生主持会议。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486,749,79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87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85,748,07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93%。

3. 网络投票情况

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001,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79%。

(三)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

1.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综合授信 4,0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5,748,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2%;反对 1,001,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52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58%;反对

1,001,7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 6,5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5,748,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2%;反对 1,001,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52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58%;反对

1,001,7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董寒冰、毛丽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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