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84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66)。因工作人员失误,上述公告中“二、议案审议表
决情况”中议案名称有误,现予以更正,更正后的全文详见附件。
原议案名称为:
1. 《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 5,0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2. 《关于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 2,000 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最高
额保证担保的议案》
现更正为:
1.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综合授信 4,0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2.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 6,5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已披露的 2015-66 号公告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就更正事项给广
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
附件: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5-66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全部获得通过。
2.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3. 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9 月 22 日 14:3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报告厅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会议,与会董事一致推举董事马军先
生主持会议。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股份486,749,79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872%。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485,748,07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193%。
3. 网络投票情况
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001,7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679%。
(三)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
1.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二级子公司南京泰新综合授信 4,0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5,748,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2%;反对 1,001,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52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58%;反对
1,001,7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2. 《关于二级子公司南京泰基为控股子公司南京新城综合授信 6,500 万元提供最高
额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5,748,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2%;反对 1,001,7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8%;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15,520 股,占
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058%;反对
1,001,71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9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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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董寒冰、毛丽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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