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即关于与美国Kadmon
Corporation, LLC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通过本次合作,将实现公司在生物制药领域的突破,提升公司整体的研发水
平,推进公司在单抗生物药领域的发展。本次合作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形成同业竞争。
公司第二大股东南通综艺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实际控制公司的子公司投资
Kadmon Holdings, LLC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昝圣达担任Kadmon Holdings, LLC公
司董事,Kadmon Corporation, LLC公司为Kadmon Holdings, LLC公司全资子公司
和运营主体。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与美国Kadmon Corporation, LLC公司签订技术合
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与美国Kadmon Corporation, LLC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协议
暨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审议以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
事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且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和盈利能力,有利于推进公司在单抗生物药领域的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学敏
袁学礼
冯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