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股份: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深交所 2015-10-30 0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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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

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员[2013]43号)、以及《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

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

础上,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意见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

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

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盈利能力、股东回

1

报、外部融资环境和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

2

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含土地使用权) 或者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预计支出累计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4、公司应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积极采取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

平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避免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5、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及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3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6.公司可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

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

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

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监事

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对于年度

报告期内盈利且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

4

序进行监督。

3、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年度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如遇到战

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由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

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确保其提议修改的规

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5

日起生效。

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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