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飞集成: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30 00: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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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15-072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存在变更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未通过的议案一

的情况,涉及的议案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议案二《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 14:30 在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二段 666 号公司 10 号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

由董事长张剑龙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862,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5,188,382 股的 1.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3,693,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5,188,382 股的 1.0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69,23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5,188,382 股的 0.3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1

份 4,862,8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45,188,382 股的 1.4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并实施中航锂离子动

力电池项目(一期)的议案》

会议有效表决票 4,862,815 票,以 4,862,815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数额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

限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并实施中航锂离子动力电池项目(一期)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862,8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见 2015 年 10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www.cninfo.com.cn)《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

限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二)《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股东成都凯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电子”)、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飞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因此,凯天电子、成

飞集团作为关联方予以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3,690,080 股。

会议有效表决票 1,172,735 票,以 1,114,874 股同意,57,861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数额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5.0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14,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5.07%;反对 57,8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4.93%;弃权 0 股。

该议案的详细内容见 2015 年 10 月 12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www.cninfo.com.cn《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文泽雄、曹美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2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3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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