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监事会议事规则(2015年10月)

来源:深交所 2015-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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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0 一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监事会独立

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的工作职责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具有独立性。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制度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总裁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

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董事会召开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会议期间董事如未能勤勉尽责,应如实记载,列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书面报告上签字

确认。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

级人员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联名提议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时

限为:会议召开五日前。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

(一)会议日期和会议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三条 监事会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可以用举手和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

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监事如有临时提案交监事会会议讨论的,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书面

递交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

监事会主席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在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由与会监事签署。监事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决议承

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或指定工作人员为会议记录人,记

录人应完整、真实、准确记录出席监事的发言。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必须在

会议记录上审核并确认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监事或指定的工作人员为会议记录人,

记录人应客观、准确、完整记录出席监事的发言。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必须

在会议记录上审核自己的发言记录并在相应位置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进行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记录

人及时归档;监事会会议记录原件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规则与其不相一致

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尽快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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