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高速: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10-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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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左公

司”)光伏发电项目尚未列入国补目录,科左公司仅靠自身的标杆电费收入已无

法承担应付款的支付,为遵守协议约定,保证科左公司及本公司在市场中的商业

信誉不受影响,科左公司拟向股东进行借款用于对外应付款项的支付。公司拟签

订借款总额不超过 1.6 亿元的借款协议,期限两年,科左公司可分批提款,利率

按照实际借款期限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0%。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对公司本次借

款事项进行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光伏发电行业属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和

大力推广,具有巨大发展潜能。

2、该电站自并网发电以来,运行情况良好,经济效益到达预期效果。本次借

款能够有效解决科左公司资金缺口,保证科左公司正常运营和本公司在市场中的

商业信誉不受影响。

3、经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有意继续增持科左公司股份。在此背景下,

关联方股东无意同比例向科左公司支付借款。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的条款,发生关联方股东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中不同比例出

资的现象时,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借款给控股子公司风险可控,同意公司向控股

子公司科左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耿小平、李英平、李华杰、吴秋兰、陈 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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