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参与广
州中以生物产业投资基金而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2、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独立董事: 江 华 游达明 张利国 谭劲松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