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所审议的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捷航企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系为保证其
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全资子公司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此次担保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
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
案。
二、关于推荐陈奇女士为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陈奇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等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陈
奇女士的选聘将会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新的活力;陈奇女士
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变更后,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陈奇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
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情形,同意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三、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对外提供
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经济实力雄厚,主业突出,具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且担保措施有力,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基于此,同意该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方
案。
独立董事:王文化 喻荣虎 张基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