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在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当日,除本次担保外,公司目前董事会通过并正在实施的担保有对
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武耀”)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 2000 万元提供了担保和为武汉中泰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
借款 20000 万元提供担保。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武汉武耀进行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63%。全部担保总额 27000 万元,占
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5%。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2、公司本次拟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进
一步促进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经济
效益。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增加公司盈利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鉴于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第二大股东同时进行了担保,且武汉
武耀也出具了《反担保函》,我们认为公司向其提供的担保风险较小,可控性强。
3、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的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京山轻机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之独立董
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谭力文
王永海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