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修订稿)》的要求,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
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激励对象李德才、王风洋已离职,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
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14名激励
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锁期可解锁共1,519,200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
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郝纪勇 万刚 许斌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