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框架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有关问题询
问了公司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
聘任王少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二、 关于公司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框架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1、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会议上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
事项遵循了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
2、公司与本钢集团签署的《借款框架协议》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约定的事项公平合理,内容合法、
有效 ,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损害
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金永利、钟田丽、赵希男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