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与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
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司”)第
六届十七次会议将审议《关于公司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借款框
架协议>的议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东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钢集团”)进行借款,借款累计金额不超过 24 亿元,年利息不超过
1.5 亿元,期限为 7 年。
本次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业务发
展需要,借款程序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金永利、钟田丽、赵希男
20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