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B股: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涉及外管事项获得批复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10-29 1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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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 B 股 编号:2015-101

债券代码:122310 债券简称:13 苏新城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涉及外管事项获得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

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的《关于核准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44号)。

经向公司控股股东新城控股确认,国家外汇管理局武进区支局于10月28日出

具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武进支局关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江

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武汇发[2015]24号),就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外汇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常州富域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方案及公司B股股东最终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果,购汇受让

公司B股,购汇额度不超过642,787,200美元。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方案,公司B股境外股东以所持B股交换新城控

股发行的A股之后,其所持A股后续分红派息或减持所得资金可以汇出境外或划

入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前述境外股东A股分红派息或减持所得资金购汇、汇出或境内划转等相关手

续由其开户的境内证券公司参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代为办理。证券公司办理有关

手续时,应向银行提供加盖证券公司业务章的业务申请书、境外投资者交易对账

单、相关汇总表等有效单证资料。

三、上述业务相关企业、证券公司以及银行等涉汇主体应按照现行外汇管理

规定办理业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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