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
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
施和办理相关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
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额度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赛芳 陆振一 王耀
201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