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55 证券简称:万邦达 公告编号:2015-142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邦达”)于2015
年7月3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1)。川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承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
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职责。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及川财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
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新外支行(以下
简称“广发银行新外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固废”)及川财证
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重庆路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吉林重庆路支行”)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子公司江苏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邦达”)及川财证券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以下简称“中行盐城亭湖支行”) 重新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子公司晋纬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纬环保”)及川财证券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花园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花园路支行”) 重新签
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子公司陕西万邦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水务”) 及川财证券与浦发
银行花园路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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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子公司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察布万邦达”)
及川财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行乌兰
察布分行”)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广发银行新外支行、交行吉林重庆路支行、中行盐城亭
湖支行、浦发银行花园路支行、中行乌兰察布分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
公司及子公司签署的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并将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和货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1.公司在民生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 0114014170017200,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48,030,434.80 元,其中活期存款 24,167,525.16 元,以存
单方式存放的部分超募资金 223,862,909.64 元,专门用于公司董事会决定并公告的其
他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广发银行新外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37051516010026137,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65,253,401.08 元。其中活期存款 5,240,403.58 元,定
期存款 60,012,997.50 元,专门用于投资高盐水零排放 BOT 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3. 子 公 司 吉 林 固 废 已 在 交 行 吉 林 重 庆 路 支 行 开 设 专 户 , 账 号 为
222511519018010008282,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55,095,742.33 元。
其中活期存款 1,095,742.33 元,定期存款 54,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
资控股吉林固废所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 子公司江苏万邦达已在中行盐城亭湖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470260565568,
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13351.88 元。其中:活期存款 13351.88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投资江苏万邦达所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 子 公 司 晋 纬 环 保 已 在 浦 发 银 行 花 园 路 支 行 开 设 专 户 , 账 号 为
91240155300000185,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20,357,315.00 元。其中
活期存款 21,592.98 元,定期存款 20,335,722.02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控股
晋纬环保所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 子 公 司 陕 西 水 务 已 在 浦 发 银 行 花 园 路 支 行 开 设 专 户 , 账 号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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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91240154800008052,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50,016,719.27 元。其中
活期存款 16,791.27 元、定期存款 5,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投资陕西水务所
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7.子公司乌兰察布万邦达在中行乌兰察布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54041035638,
截止 2015 年 7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 65,846,974.60 元,其中活期存款 15,846,974.60
元、定期存款 5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万邦达投资的乌兰察布集宁区供水 BOT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及其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川财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上述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川财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川财证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川财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川财证券
定期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川财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刑天、杨家麒可以随时到上述专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川财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川财证券。
上述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及其子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万
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上述专户银
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川财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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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七、川财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川财证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及其
子公司、上述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
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川财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川财证券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川财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专户银行对此应予以配合完成。
九、协议自公司及其子公司、川财证券及上述专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川
财证券督导义务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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